李喜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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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喜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敏,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杉木根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径口墟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墟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韦XX。

  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梁XX。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即本案被告梁某

  被告:梁某,住广东省信宜市金镇。

  原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宜运输分公司)诉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杉木根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杉木根经济合作社)、信宜市金镇环球村径口墟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径口经济合作社)、梁某追加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墟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一经济合作社)、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山心垌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以信宜市金镇环球村一经济合作社、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共同侵占案涉土地,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该两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予原告的申请并追加该两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信庆、李喜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杉木根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XX、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径口墟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XX、被告梁某、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墟一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韦XX、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广东省茂名汽车运输公司信宜汽车运输站于1992年更名为“广东茂名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信宜汽车总站”,后于1998年更名为“广东茂名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信宜公司”,2012年经改制组建成立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即本案原告信宜运输分公司。原广东省茂名汽车运输公司信宜汽车运输站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信宜运输分公司承继。

  另查明,原广东省茂名汽车运输公司信宜汽车运输站径口站位于信宜市径口镇径口墟,其于1971年开始筹建,于1973年建成停车库并投入使用,同时该车站建有两栋砖木结构的平房用于车站日常运营,房屋总面积约为286平方米。1990年12月3日,径口车站取得了该宗土地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信府国用(90)0921090*****号】,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位于信宜县径口镇径口车站的土地的使用者为径口车站;用地面积为89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286平方米;土地四至分别为:东至容信公路边界;南距径口食品站东部墙角1.9米;西至旱地边坎头,西北角径口国药坎头为界;北至国药路边为界。1992年3月25日,信宜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该车站上两栋平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292****、292****号),该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案涉土地上的房屋的产权人为“信宜汽车运输站”,用地面积分别为265.43平方米和30.02平方米。1998年因公路扩建,原属径口车站的土地被征用了414平方米,余478平方米。原告于1999年向信宜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信宜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19日向原告颁发了【信府国用[2000]字第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座落于信宜市径口镇径口墟;土地使用人为信宜市汽车总站;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使用面积为478平方米;土地四至分别为:东至容信公路边界;南距径口食品站商店;西至旱地边坎头,西北角径口国药坎头为界;北至国药路边为界。被告方在庭审中称原径口车站在征收时未向村民支付相应的补偿,径口车站取得士地的来源无效。

  又查明,原告在诉中称原广东省茂名汽车运输公司信宜汽车运输站径口站大概在20多前开始闲置,原告方称此前一直不知道径口车站被他人侵占使用,直至2023年重新规划闲置土地时才发现车站被五被告侵占使用,原告遂于2023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本案的物权保护之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还查明,被告杉木根经济合作社、被告径口墟经济合作社、被告墟一经济合作社和被告山心垌经济合作社均属于原信宜县径口公社径口生产队,大约在1980年从信宜县径口公社径口生产队分出来,重新成立新的生产队。被告梁某属于现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的社员。

  诉讼中,五被告认为案涉土地一直是属于信宜县径口公社径口生产队,原告使用该土地未作出相应的补偿,未支付村民的青苗费、安置费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其程序并不合法,依法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原径口车站的土地已经在政府扩建公路的时候被全部征用,案涉土地属于径口生产队的旱地,与原告无关。

  庭审中,五被告确认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大约建于二十多年前房屋并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该房屋是由本案四个经济合作社共同决定建成的。2022年,由于该房屋一直闲置,被告梁某受四个经济合作社社长的委托对案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招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改制文件《关于广东茂名汽车运输公司改称的批复》、《关于组建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金垌镇环球村杉木根经济合作社、金垌镇环球村径口墟经济合作社的登记信息,径口车站土地来源、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通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所有权证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一页、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2份;被告提交征习(集)见证,广东省茂名汽车运输公司信宜汽车站(径口站)土地来源,信宜县社员土地房产证附页;以及本院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杉木根经济合作社、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径口墟经济合作社、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墟一经济合作社和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拆除位于信宜市金镇径口墟的案涉土地(土地面积478平方米,东至容信公路边界;南距径口食品站商店;西至旱地边坎头,西北角径口国药坎头为界;北至国药路边为界)上的建筑物,并将478平方米土地返还给原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杉木根经济合作社、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径口墟经济合作社、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墟一经济合作社、被告信宜市金垌镇环球村山心垌经济合作社负担100元,由原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负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喜敏律师,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茂名律师协会会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合规师,曾在大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